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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印发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有两条与禁止经商和兼职有关,即第五条“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第六条“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只是不知道这种通知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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