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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观点,不能做为独立的房屋建筑物,只能作为对租赁设备的修理,改造,对于经营性租赁,应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待摊期在租赁期内,但我想再问下,如果租赁厂房是属于融资租赁,比如为这个企业专门设计的厂房,是不是就应该如一辉所说的记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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