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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确定合同标的仅仅是“投资收益”,而不是控制权吗?这样的话:

c能上市吗。。。

其控股股东的股权存在权属不明确吧。因为其控股股东A拥有了其控制权,却没有起收益权,即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到B了,A仅作为代管,跟管理层似的。究竟谁是实际控制人啊,A还有经营的动机吗?

在其实际控制人下持续运行三年就是为了考察其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
现在都不知道实际控制人是谁。

如果没有盈利的动机作为经营动力,认定A为实际控制人,C的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岂不是很危险?如果认定B为实际控制人,B目前没有任何的参与能力和控制权,三年同一控制人下经营的情况还没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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