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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招股书:公司主营业务为微纳光学产品的研发、制造与技术服务,产品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防伪、镭射包装材料和新型显示及照明等领域。2011年度上述领域微纳光学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56%、78.48%和2.20%。
可见,政府采购这一块业务占比很小,与本案例不可比,不能作为本案可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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