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个人觉得实际控制人分别将两个AB两个有连带关系的专利技术分别注入两个公司,是出于对税收优惠方面的考虑。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考虑将乙公司的股权注入甲公司,以求达到控制掌握核心技术的目的,又可以制造过程中所带来的税务所增加的成本。经过整合后再由甲公司担当上市载体完成上市工作。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