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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说,A是大股东占30%,其他是管理层持股。但在后文,有讲B持有A公司20%股权,到底是怎样的架构呢?如果B是管理层持股公司,那怎么又是大股东占30%?
2. 2007年的交易属于以资抵债,虽然没有完成土地过户,但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合同依然有效。现在若要改变交易方式,则需要签署新的协议终止合同履行,并对应付账款的处置给予明确说法。
3. 如果仅仅是为了解决过户时的税收问题。建议采取方案2(注意不是房地产企业,否则,土地增值税是不能免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则可免契税和暂缓缴纳所得税。但下一步操作,将股权转让给B,则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问题。B支付的对价是什么?是应付账款么?如果是,则属于债务重组,是否有所得?需要看具体情况。
4.  A公司不能以土地账面价值注册公司,公司法有明文规定,资产出资需要估价。这是常识。至于转让价格,也是不能按账面值进行转让,即使按账面值进行转让,税务局也有调整的权力。
你这个案例有一点点的复杂,好好琢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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