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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
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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