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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联方股东,是不是应该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进行锁定?
答:目前的审核惯例,是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股东合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也即家族控制认定。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控股股东的关联股东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也需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这样,解决了股份锁定问题(参照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问题(扩大实际控制人范围,避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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