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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并入B、C,B、C构成业务,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处理。
2、对,构成业务,不需要编制备考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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