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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控制下在收购前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随收购纳入上市范围而追溯调整,可不予披露;
(2)以股权对拟上市主体增资,实质就是一次股权转让,且结果相同,成为了上市主体的子公司,因此应作为关联交易披露。当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出资需评估,因此其对价公允性问题自然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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