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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还是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是否有改变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具有相关性),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被重组方规模>= 重组前发行人100%:(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指标),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被重组方规模>= 重组前发行人50%,不超过100%的,按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
    被重组方规模>= 重组前发行人20%,申报财务报表至少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票并上市申请文件》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相关要求,提交会计
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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