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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4条的列举式规定,上市公司下属的合营/联营企业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这没有疑义。但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下属的合营/联营企业是否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呢?这似乎没有规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3条的概括式规定,同时结合实质判断,应该可以得出结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下属的合营/联营企业也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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