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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IPO实务,构成股份支付的须有两个必要条件:
1、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强调: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则可不适用)
?        股份支付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        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即对以前服务的奖励也为股份支付。
?        以下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均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
?        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        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        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
?        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
?        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各高管可以不算。

2、对价(如何确定公允价格可参考金融工具准则)
?        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
?        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申报期内的外部投资者价格均可参考,但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并可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并披露说明调整的定量化理由(如08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09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
?        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如进行评估,估值报告(系会计师的增值服务,保证独立性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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