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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依据是《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依据是《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注销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目前实务中依据两种处理的都有,法规也无明确界定,但前段时间版面上讨论过,著名的税务专家张伟认为注销子公司从税理不是合并而是企业清算、应适用60号文。但实务中两种处理分开分析,要看子公司的经营情况:
1、如果子公司盈利情况较好,可按59号文和4号公告处理,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这样计税基础延续子公司原计税基础,子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实现收入不必确认,税款得到递延;但这样处理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2、如果子公司存在大额未弥补亏损且经营业绩较差,可按60号文以清算业务处理,这样股权收回的损失一次性确认抵减了税款,同时也避免了按59号文特殊税务处理下亏损弥补的限制—即每年弥补亏损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乘同其国债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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