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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楼上斑竹意见有不同意见:
第64条我理解应是股权发生转让,新进股东其资格要满足该条规定;
第65条我理解也是针对新进股东的,否则,如果以前作为发起人的股东,在同比例增资的时候不满足该文条件了,难道就没有再做股东的权利,甚至还要退股撤资或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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