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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公司法中30%现金配比适用新设和转增,但这一要求实际已名存实亡,尺度都有各地工商局掌握。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依照双汇在当地的影响,估计工商局不会阻拦。
2. 非排他性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估计是非排他的专有技术出资。按照出资的正常理解,使用权到了被出资公司后,股东就不应该拥有使用权。此时的非排他性是不是指双汇集团和北大荒设立的合资公司呢,即由合资公司享有将专利授予他人使用的权利?
至于如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到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办理?呵呵,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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