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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很棒,受益匪浅!一直认为将公司给董监高发放薪酬做为关联交易很不合理,但鉴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中便将其作为关系交易披露了。
    支持楼主的观点,上市规则所谓的“劳务”应该不属于劳动合同所列工作内容,应该是“除其在本公司所任职务以外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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