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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问题只好充分沟通了;
2、首先新设主体的原因能否讲得清,现在新设主体貌似都要把老主体沿革挖一遍,防止金蝉脱壳,估计想新设主体肯定有难言之隐;若果要仅仅规避税收,那么就现金设立主体,然后评价资产并购,但是这样是否能过税务局一关还是问题,因为价格肯定不公允,重组资产公允性也是问题,还得找钱,否则就是一大堆资金占用。所以建议尽量不要新设,有问题就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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