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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额认配的例子很多的,海外市场很多,个人没记错的话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国内也有很多大股东放弃(不参与?)认配的例子。
但是现在根据《承销办法》“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个人觉得该规定应该稍作修改,参不参与配股,股东应该是可以自主选择的,但是目前该等选择权却无法流通转让,导致不想参与配股的股东平白损失了该项权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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