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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问题关键还是,协会工商注册的出资人的性质。除2万国有外,其余登记名下的出资人国有比例占到多少。如均是国有,则该块股权必然是国有法人股。即使只有2万国有出资,该方应该履行其国有资产的请示程序,否则,该方主要领导会留下麻烦。
   49%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需要对该项股权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
   个人建议,最好按照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准程序,然后公开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这样是最不留罗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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