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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上次的说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2008年4月宣告发放时,按照成本法核算。2000万*60%确认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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