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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与研讨】
» 被国土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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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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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据此,对闲置土地进行无偿收回,只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土地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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