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根据财税字[2008]1号文规定,财税字[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中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应该废止了。
但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保留了财税[2007]92号文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
另,按照国税办函[2009]547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一直找不到全文,不知道谁有。。。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