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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印发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有两条与禁止经商和兼职有关,即第五条“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第六条“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只是不知道这种通知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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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至今尚未见到任何禁止性明文规定。
2、可参考博云新材的案例,该公司上市时,参股股东黄伯云是中南大学的校长,也是没在上市公司任职。
3、鉴于黄伯云情况特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辞去学校领导职务,但可保留教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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