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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工商是两回事情,股权转让没问题,如果帐册不全或其他问题,税务局不能查帐征收的话,可能要涉及核定征收,但下列不能核定征收,为进一步规范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及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现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以及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7)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8)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
(9)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二、除上述不得实行核定征收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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