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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两个税务问题:第一,法人股东因无偿受让第一轮投资人的500万股股份,该受让人(法人股东)产生5000万元收益(营业外收入),该部分收益是否纳税,视该法人当年的利润状况而定;第二,因第二轮融资估值为20元/股,因此,该公司原来的两个股东所对应的权益应按20元/股进行调整,至于是否纳税,各地情况不一,看税务机关的作为了(按规定是应该纳税的)。总之,此种对赌安排不是设计得太好,没有考虑税务因素和风险,于己于人都无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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