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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不是这样的。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也就是说,所有的公司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要适用《公司法》,当然包括《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218规定,应该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因为二者都是法律。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也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因而,如果是中外合资公司,不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而应该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的规定,即股权转让应该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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