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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五规定:“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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