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不同意楼上几位的意见:会计准则注重实质,而不是形式。
1、A公司出售C公司60%股份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按账面价值确认,不确认损益。2、A公司出售60%后,仍持有C公司40%股份。并通过B间接持有C公司60%股份,实际上间接持有C公司100%股份。剩余对C公司的股权不应该转换为权益法,继续按成本法核算。(权益法核算的要求是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因此如果转为权益法属于重大会计差错)
3、B公司购买剩余股权,也是按照成本发原则进行处理。账务处理比较简单。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