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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了一下,供参考。包括最近传言的税务对pe浮赢征税,从税法理论上理解是应该征税的,但实际执行中要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
经过以上分析,在目前的税法环境下,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究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一)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的作废,表明总局默示可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所得征税了,对个人该项所得征税的案例将不断出现。
(二)总局目前仅是“默示”征税而已,意思是各省可以对此进行征税,而并未如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一样“明示”征税,也表明由于现金流问题无法解决,总局并未完全下定决心,继续处于调研阶段,一些地区可能仍然选择不对该项所得征税,或者征的到的就征,征不到的就不征。
(三)纳税人对此的态度,应该认为总局取消了319号文件,就意味着可以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可以征税了,以此作为政策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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