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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即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办法颁布的第12号令第六条已经明确了: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这条是强制性规定,因此评估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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