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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照无偿划转做。

但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下是应该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62条“(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呢,还是按照63条“(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提出豁免申请?

感觉63条(一)的文意是说,原来投资者不持股,是因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导致其持股超过30%的。但现在楼主的这个案例里,原来C就已经间接拥有A30%以上股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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