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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构成障碍,2005年以前的公司法只有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20%的规定,未见实物资产最高比例的限制规定,法无禁止即许可,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B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不构成出资违法,而且当时工商登记方面已经通过,问题应该不大。
只要取得工商部门证明B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文件,且B公司当初的出资形式对公司现有经营不构成影响(即公司运营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个人认为不用现金置换也是可以的,否则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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