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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涉及到财务和法律两方面限制,和10号文和106号文两个文件,
当时内资公司转出去的时候,如通过信托,必然内资公司原股东没有做106文补登记,而且保持实际控制人不变,以使财务连续计算(香港上市要求)也会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废除信托,就会出现原内资公司转出去的不合规,如果原信托直接转让给独立外资第三方,再由原境内股东通过106号文补登记,报当地商务,外汇主管部门在境外设立外资公司,再从独立外资第三方中受让股权,还是会出现实际控制人不连续,影响财务连续计算,
这里面涉及到的东西太多,建议弄清楚来龙去脉后再做重组,不然做出去容易,再调整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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