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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楼的意见,要以过户为节点(工商变更),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不只是留个小尾巴的问题,是责任承担主体未变,这不是转让,提前签署的协议有效,但只是条件生效的协议。有朋友说可以参看“购买日”的规定,记得里面有一条就是指“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也印证了这点。交易所对受限股份的锁定也是以“过户”为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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