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证基金实施办法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