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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证监会已不允许一家企业同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募集现金,过往案例包括中远、原沪东重工等。即上午开重组会、下午开发审会。分界点是2007年9月18日。原因是此种方式会导致重组会和发审会互为条件、互相倒逼。

  因此,现在的方式要么先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再实施非公开发行。反之亦然。

  典型案例可以参看鑫贸科技、天保基建的董事会议案。从中可以看出政策取向。
   
  如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需履行11楼的程序,保荐机构仅是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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