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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正2楼的说法,不是城市土地管理法,应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第39条: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具体程序依照当地的管理条例。
3. B的业务只相当于A的10%,且属于同一控制,建议采取合并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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