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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个人作如下解答,以期抛砖引玉。
1、从审核角度,涉及有关应当提供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要求:
(1)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2)须上重组委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3)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2、如果在12月底报材料的话,根据审核要求需同时对10年和11年进行盈利预测。
3、如果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而根据上市部今年8月2日以问答形式作出的解释,要求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帐面值溢价过高的,还应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综上,起算时点应该是2011年,建议最好还是调整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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