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我给你个招:
如果由上市意向,可以引进PE,价格按照较高进来,形成一大部分资本公积,然后用资本公积转增。
如果不上市或者上市计划还远,可以引进一个假PE,先增加注册资本,后再转增股份(假设PE占10%的股权,则转增后的股份为5555万的样子,PE占555万,以下以此为例),然后将出资款转出PE机构【注意不要构成假出资】,过一段时间后再启动公司回购PE的全部股份555万,减少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减少注册资本时,按照规定先动用用股本溢价(已经很少或为0),不足部分用未分配利润。如此没有任何规定需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补充内容 (2011-12-14 23:24):
揪出来也不怕的,按正常程序增资,后回购股份减资,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办即可。里面没有瑕疵,很难被证明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故意行为。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