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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是正确的,个人简单分析如下: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已经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用途做了明确的披露,用募集到的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不管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都不适用该办法,因为,募集资金属于发行部审核,适用发审委的审核程序,需要保荐代表人签字,走的是另外一套完全不同的程序;
2、用自有资金,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报上市部审核,是否上并购重组委,需要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并购重组委的规定(即同时达到70%;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律上并购重组委审核。
以上理解,不知是否正确,不知能否解决你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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