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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71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重组导致内外资持股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除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将不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同时,对于股权重组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若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8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因此如果发行导致发行人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发行人此前享受的优惠却不会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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