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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满足特定条件时,强制退股或限制、取消股东资格,本人认为应该是被支持的。具体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与楼主所说违反法律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并无直接关联。
另外,本人认为,对于反对章程修订的股东,修订通过后的章程对其仍有约束力,经过多数股东通过的章程效力及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现实社会中,股东会决议并非都是100%通过,有部分股东反对是正常且合理的,但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其有效的股东决策既要充分反映股东意志,即合法性,又要保持一定效率,即效率性,并在两者之间平衡。公司法在设置多数决时正是考虑了这一点。因此,并不因为仅仅少数部分股东反对章程修订,而导致对其无效,否则便破坏了多数决的意义,也不利于公司作出有效决策和实施决策。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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