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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这个说法是不妥的。
《章程指引》第52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并不等于董事会、监事会也有临时提案权。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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