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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发帖提出的问题和一般的出资有些不同,谈一下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既然是服务性的投资机构对被服务企业以资金换10%股权的相关权益,并且约定了资金存续和退出时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可以不涉及验资,不办理变更登记,投资机构与被服务企业的控股股东签订在服务期间内享有10%的股权权益的相关协议即可。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5 000 000
对被服务企业服务期满后退出时,做相反分录即可。
    这种思路问题在于操作不规范,法律保障方面不足。如果按正规的股权转让思路处理,以上回帖说得比较详细了,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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