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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对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中可以得出,你所述情形不构成再融资的实质性障碍。
第二问:对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但是该规定第九条又称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 鉴于此,谨慎起见,还是咨询下保荐机构。我的理解是: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要出,鉴证报告可以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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