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谢谢各位回复。我理解,如果到知识产权局登记,实际仍变成专利申请权出资,而不是非专利专有技术出资了。这样看来,非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实际仍是操作性不强的一种操作方式了。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