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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一下,评估值为600万,也有问题
我主要的疑问是如果能以各种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出资的话,那《公司法》中的公允价值出资规定就会乱套了。
原题改为: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A对B发行普通股100万股购买B100%股权,B的净资产为300万元,评估值为600万元,A分录应该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
贷:股本100
资本公积200
问题在于这等于A在增资,增资的话根据《公司法》非货币资产是必须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的,但如果这样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话,这次增资就以B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了,对于A来说,该次增资的入账价值为300万,小于其入账资产的评估公允价值600万,那就是折价入股,但其出资资产折价部分并没反映在资本公积之中,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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