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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觉得取决于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果是原管理层以现金出资,那没有必要从集体企业写起,因为现金的出资来源很好解释;如果管理层以资产尤其是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出资,那就要解释出资来源,就不可避免的要带出原来的集体企业,因为一看就知道是从原企业带出来的东西,那来源是否合法或者存在瑕疵是要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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