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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办法里关于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出发点是在于财务作为发行人核心部门,应当与控股股东完全独立,以防范利益输送,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从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角度来看,内部审计部门应置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之下,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也是为了维护外部股东的利益。从上述角度来看,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不应次于财务部门,所以内审部门负责人不应由在控股股东(企业)处任职的人员或者控股股东(自然人)本人来担任。关于内部审计师职业资格,审计署引进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但国内确实没有法规要求从事内审的人员必须有该资格。根据财政部中注协现行法规,内部审计鉴证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仍由注册会计师签字。至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既然法规无明确要求,公司自行确定即可,有资格更好,没有资格也不影响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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